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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知识问答(一)

    来源:本站 时间:2020/2/13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依法有序开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各类企业也相继复工。为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揭阳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问答的形式汇编整理了以下与防控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疫情防控管理篇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义务?

    答:企业有以下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与政府疫情防控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答: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于次日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在疫情持续期间,作为广东省辖内企业,有义务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告平台密切关注广东省及各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

    (二)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或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咨询,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

    (三)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对于从疫情地区返回广东的员工名单、联系方式、往返时间及路线、居地地、健康状况做好登记工作并向当地政府防疫指挥部报备,发现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应立即向当地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员工的隔离、治疗工作。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疫情防控管理?

    答: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等);

    (二)在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工作;

    (三)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同企业其他员工进行体检监测,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

    (四)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企业应当按照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从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建立台账,监督员工返回后14天隔离观察的落实情况;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

    (二)督促员工加强居家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同时向所在社区和企业报告。

    (三)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四)向员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常识,告知员工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五)向员工解释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实疫情持续期间“四上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5.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答: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

    (一)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

    (二)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三)对于确因疫情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6.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一)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二)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四)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

    (六)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7.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答: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8.企业应如何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9.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1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答: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1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企业的法律责任:

    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3.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答: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形而定:

    (1)在用人单位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情形下,存在员工个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人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3)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将因此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对工作场所内的已使用医疗防护物集中回收处理?还是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就行?

    答:需要视情况不同而区别处理:

    依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下发的《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未有发热等症状的职工,自行丢入“其他垃圾”桶即可;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可将废弃口罩丢入垃圾袋,再使用 5%的 84消毒液按照 1:99 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废弃口罩密封后丢入“有害垃圾”桶;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1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答:根据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广东省内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饭店、商场、超市、酒店、营业厅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答:有权拒绝进入。顾客不听劝阻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

    17.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湖北籍顾客进入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规定,公众场所可实行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但对没有相应症状的人员,不可拒绝提供服务。因此,湖北籍顾客在身体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前述企业不得拒绝其进入。

    18.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存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何责任?

    答: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19.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企业捐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20.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吗?企业如果不同意抽调,会有什么后果?

    答:在一级响应时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不能拒绝,否则会影响疫情防控,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务罪。

    21.因市场防疫物资紧缺,企业复工未能准备齐全有关部门要求的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的,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答: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准备好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因此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企业及责任人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若因此导致发生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企业将被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22.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责任?

    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疫情防控期间,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医疗物资制造企业可否上调医疗物资价格?

    答:医疗企业是否可以上调医疗物资价格?应当依据政府的定价目录,若该物资不在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依市场价自行调节,但不能哄抬物价。若该医疗物资属于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则不能擅自上调该医疗物资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2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将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答:企业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如口罩、消毒液、防护衣服等产品,以次充好、不合格等),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5.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广告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6.企业未按照政府要求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仍然继续开放娱乐场所或开展文娱活动应承担何责任?

    答:公安机关可依法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政府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27.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劳动用工管理

    28.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春节假期延长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应视为国家统一安排的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日。

    29.延迟复工期间及后续时间即2020年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按照时间阶段分别计算处理。

    (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假期属于延迟复工假,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复工企业)。

    (2)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假期属于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

    (3)2020年2月10日至1个工资支付周期: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至复工日或解除劳动关系日: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此外,由于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的,企业不具有主观恶意,原则上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建议企业应在复工后尽快发放工资,并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3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按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减少其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应承担何责任?

    答:不能。因为延迟复工时间是政府为防控疫情作出的规定,任何企业均应服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一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企业违反规定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员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规定复工后,为挽回损失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应承担何责任?

    答:应视情况而定。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则并不违法。若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的,则构成违法,企业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33.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4.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5.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36.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37.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3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0.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疑似患病,或者劳动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4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2.员工被隔离或确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答: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被隔离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正常出勤下可获得的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等。如部分工资与业绩相挂钩,员工确无业绩的,则可不发放该部分工资。

    (2)员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企业应当支付医疗期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根据员工是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43.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建议可以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不建议双方单独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情形的: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建议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员工存在过失的证据。

    (3)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建议双方应保留好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如双方签字协议或聊天记录、录音等。

    44.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5.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假期竞合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答:要按照具体的假期类型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治疗的,医疗期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医疗期根据员工是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2)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原则上带薪年休假应当顺延,但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以带薪年休假冲抵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建议双方应保留相关协商一致的依据。

    (3)事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如员工因事假有降低工资待遇的,则事假顺延或销假处理。如企业未因事假降低员工工资待遇的,也可要求员工不得顺延事假。

    (4)产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产假按自然日计算。

    (5)工伤停工留薪期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工伤停工留薪期按自然日计算。

    46.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4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灵活用工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答:要根据企业及员工情况综合判断。

    (1)员工因疫情未及时到岗复工的,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如员工不同意的,企业可考虑采取休息日调休、在家办公、批准事假等人性化灵活措施,并保留协商一致的依据。根据员工所处地域分别判断,不建议以旷工为由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考虑适当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合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损失。

    48.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9.员工在单位被同事传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 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 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50.对因或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为宜?

    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除因处于疫区不能及时返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1.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面对此种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宽容相待,不轻易处分或解雇劳动者,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劳动者所在地疫情并与劳动者保持联系,尽量为劳动者远程办公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返岗。

    52.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调薪?

    答:在调薪方面,首先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注意公平的标准,调整幅度与企业受影响程度相适应,一方面维护员工队伍稳定,一方面减小企业经营压力,共渡难关。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形势制订临时的用工方案,并根据用工方案确定薪酬调整制度,例如《临时薪酬及用工制度》,有统一的标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有明确的操作方法。

    第二,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同意方式应采用书面方式。若疫情下无法采用书面方式,可先通过微信、邮件答复等书面方式同样有效。

    因薪酬调整、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属于变更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建议在与员工协商同意过程中,通过合理方式召开职工大会(比如微信端、群组端、钉钉等),直接将形成的《临时薪酬及用工制度》取得员工书面同意,通过数量达到全体员工的半数以上(实质上满足合法制度的民主程序要求),成为合法有效通过的制度,可以适用全员。

    第四,同步制定适宜的企业薪酬规定,将工资构成分解为基本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奖金、出勤工资等与效益、出勤、工作量挂钩的薪酬发放方式,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效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共渡难关。

    (法律支持单位: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揭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揭阳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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